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條件不斷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不斷的增強,因火災損失引發的賠償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因此火災事故認定也成為當事人的焦點,部局為了使火調工作適應新形勢消防工作的需要,將《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這對我們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來講,也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從火災發生的原因來看,在社會經濟飛速發展過程中,老百姓貧富差距較大,制度改革中各類矛盾糾紛凸現,放火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放火案件的原因定性,對于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來說十分重要。在此,本人結合實際談幾點放火現場勘驗中要把握的幾個重點。
1、現場破壞大、物證分散;
火災本身對現場物證有一定的破壞力、施救人員在救火過程中又極易破壞物證和痕跡、有些放火嫌疑人為了隱瞞放火動機或物證對現場的破壞、等眾多不利因素,均能導致現場的破壞。然而起火物往往被覆蓋或埋壓在灰燼之下,所以對我們火調人員而言,在火災發生后第一時間內將現場進行封閉,防止再次受到人為破壞。對于現場物證而言,放火現場的特征有些被就地銷毀,有些被帶離火場,所以只要平時在火場注重仔細分析、尋找還是可以發現放火物證的。
2、火場出現多個獨立的起火點;
放火現場中往往出現多個獨立的起火點,且各起火點之間沒有任何直接聯系,這一現象是放火現場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在各起火點處很可能發現與現場原有物品無關的東西,此類物品很可能與火災原因有直接聯系,這就需要我們在物證提取時要認真仔細。
3、火場勘驗中要把握起火點與放火現場的關系;
放火現場最常見的特征是存在多個獨立的起火點,而實際現場中能夠造成多個起火點的還有電氣火災現場、轟燃造成的火災現場。電氣火災現場往往除了故障點外,還會存在一個或多個獨立的起火點,這就要求我們在現場勘驗時先掌握火災現場電氣敷設情況,特別是起火點周圍的電氣線路。轟燃往往出現在粉塵較多或可燃氣體較多的場所,這就要求我們先了解現場存放物品的名稱、數量及理化性質。所以我們在勘驗時要將上述火場的區分開。
4、物證是為認定起火原因和分析災害成因分析提供證據;
放火現場中,我們往往會在原始現場發現與火災原因有關聯的物證,這就需要我們依據火災的特征及其所形成的痕跡,慎密鑒別,依照法定程序及方法來完成。對火場所發現的物證要按規定固定、提取再送檢,并取得鑒定報告。
5,刑偵、消防二部門相互協作,是放火案件偵破的關鍵環節;
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是公安機關各警種的重要職責,公安消防部門是公安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由于消防部門到場早,對原始狀態現場較了解,可以為破案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加之《火災調查規定》規定,公安消防部門對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必須通知刑偵人員參與,規定更明確了要二部門相互協作,資源共享,消防部門可以分析起火時間、起火點及原因過程,運用理論知識,可以協助刑偵部門解決部分刑偵部門的盲點,兩部門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思維方式進行調查取證,這樣會使得出的結論更全面,更接近客觀實際。在現場勘驗過程中,以往慣用的方式是等原因認定出具以后,一并進行通知或移交給當地公安機關,這樣往往會出現刑偵與消防二部門之間無法在現場交流、溝通,刑偵部門所需要的現場證物往往會因我們的不小心而丟失。新《消防法》的實施對火災調查作出了新的要求。我們在發現有放火嫌疑后,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以取得刑偵部門的技術支持,這樣也可以縮短定性及破案的時間。
6、案件破獲后,火調人員要進行認真的總結;
案件破獲后,作為我們火調人員要對整個勘驗過程進行認真的總結,特別要對犯罪分子進行一次詢問,我們要對犯罪分子的整個作案過程,包括放火時間、地點、方法、使用的引火物以及進出口線路等了解清楚,甚至還要問清楚作案動機、被發覺時的脫身借口和作案后如何免受他人懷疑的方法。由于放火案犯與受害者之間必定有相應的因果關系,案件偵破后我們要了解促使放火者實施放火的最主要矛盾,以便于確定放火類型、性質和對象,為以后的火調工作打下扎實的基礎。
總的來說,認定放火案件,一定要做到證據充分,謹慎辦案,沒有確切的現場證據及當事人反映的證據作為依托,就不能輕易的為案件定性。
規范性文件
電安全實訓系統POSTTIME:2021-04-20
電安全實訓系統是基于用電安全標準面向各專業學生教學的一套模擬教學系統,系統主要是由三相監測模塊、電弧探測模塊、單相監測及通斷模塊三大模塊組成。是一個能夠對產生電氣火災的主要危險源進行模擬及監測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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